• 巴东人创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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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全民创业是巴东跨越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四个翻番”的基本路径,是激发创造活力的必然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集聚各种生产要素,助推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富民兴县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发展民营经济

    1. 凡巴东籍或有意愿在巴东生活三年以上的自然人,在我县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只要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都予以鼓励和支持。

    2. 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积极支持本地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热忱欢迎外地企业和劳动者来本县经商办企业。以上人员除继续享受各专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决定各项扶持政策。

    3.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整合资源,开展纵向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到2016年,市场经营主体达到20000户以上;民营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0%以上,达到170亿元;新增就业岗位2.7万个,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限上商贸企业达到120家,规模工业企业达到60家,力争培育1家上市公司;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75%以上。

    二、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
    4. 投资领域“零限制”。实行“非禁即入”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创业者围绕我县农业产业化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旅游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森林经营,新能源开发,以及金融、物流、商贸、文化、教育、科技、中介、养老、家政等服务业创业。

    5. 注册“零门槛”,登记、年检“零收费”。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允许质量安全的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办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年检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强化政策支持
    6. 实施创业补贴和品牌创建奖励。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民营经济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创办民营企业、品牌创建等。凡属新增自主创业,有固定场所,当年纳税5000元以上,或者吸纳3人以上(非直系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其他质量品牌和标志的,按照《巴东县质量兴县奖励办法》(巴办发〔2009〕14号)文件执行。

    7. 给予财政贴息。筹集1000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基金。城乡劳动者在本县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的规定,可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贴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扶贫贷款项目贴息,鼓励申报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贷款贴息。

    8. 提供贷款担保。整合各部门财政性资金,壮大融资性担保基金规模,每年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为民营经济业主提供贷款担保,金融机构按1:3的比例承贷。

    9. 实行税费奖励。税收增量奖励,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外,对年创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无偷、抗、欠税行为的,按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50%予以奖励;对提供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70%予以连续奖励扶持三年。纳税大户奖励,分年度对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纳税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表彰奖励。落实国家出台的减免税政策,新办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对总部在我县的大型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税收目标管理,保证税收逐年增长。

    10. 加强用地保障。从事第一产业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从事第二产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从事第三产业的,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土地租金可分年度缴纳。投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和总部在我县的大型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国有资产的门面房、仓库、闲置厂房等,优先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者建造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出租登记手续。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宅基地和现有住房创办家庭式民营企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引导农村土地、山林有序合法流转,促进生产要素向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集聚。农民到城镇创业、就业,自愿申请转为城镇户口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各项社会保障,在承包合同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其依法流转。

    11. 加大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小微型企业贷款服务专营机构或配备专人专岗,每年要与1-2家民营企业结对,每年新增存款的80%必须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其中50%用于支持生产类民营企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积极推行不动产抵押及票据、应收账款、仓单、股权、林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小微型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实行财政性存款与民营经济贷款挂钩办法,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的贡献程度确定财政性存款的转存额度,并给予相应奖励。

    12. 加强人力资源支持。整合各类培训基金,免费为本县创业者、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鼓励培训机构进厂、进村、进基地组织培训。出台鼓励培训对象在县内创业就业的奖励办法。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库,民营企业可以向专业人才所在单位点名提出技术指导服务,无特殊理由,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不得拒绝,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四、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13. 成立巴东县民营经济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办公,负责民营经济的综合协调。乡镇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民营经济服务窗口,由工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入驻。乡镇和县直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年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报民营经济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单位承诺形式向社会公布。每年底组织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对政府部门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14.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民营经济业主首次从事的一般性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指导,责令改正,免予罚款处罚。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保护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和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15. 建立服务考核机制。乡镇和县直单位服务民营经济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范畴。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强迫参加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入会等活动;严禁违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民营企业财产;严禁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违法处理。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发生一起扣除1分,并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意见,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巴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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